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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是2014年11月1日到2019年10月31日.2015年9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从10月开始就没交社保金。也没开工资。公司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办理解聘手续,社保状态是在职。现在我主张要求公司给我补交社保金。同时按照当前青岛市最低生活标准给我发放生活费。这样可以吗?

合同纠纷
2016-02-16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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