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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岗位名称写市场营销类岗位,但公司实际工作岗位为销售行政,因公司主体名称变更,后于2015年7月1日与新的主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合同岗位同样为市场营销类岗位,同时公司要求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除累计工龄外,不向公司索取之前的各种补偿。因属于快消型公司,所以只早上打卡,晚上不打卡,但每周六还上班,之前跟主管领导口头提离职月底走,协商交接完工作便只打卡即可,后期人员已定,但迟迟不与我交接,部门领导见我每天外出,便让我与同部门市场专员进行交接,翌日我变只打卡未进办公室,领导变上报人事部做旷工处理,而后我便生气说不离职了,要以正式书面离职申请日期为准,领导便以扣罚当月奖金为由对我进行威胁,说如果月底走,给小部分奖金,如果不离职,奖金清0,同时说2月份我是超编人员,不让在办公室待着,让出去走访门店客户。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只能提供考勤打卡的电子表格,部分下班开会的QQ截图。领导签字的文件都在人事部门,我提供不出来。而且我也没有领导以奖金作为威胁要求我立即离职的录音,即便录音也听不清,因为声音太小了,录不进去。请问这种情况如果仲裁,我能赢吗

合同纠纷
2016-02-17 15: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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