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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九月初至2016年一月四号在一家公司任职,老板于2015年12月初至2015年12月26日搬仓库为止,将仓库钥匙交我保管。在我保管钥匙之前与之后,另外还有三个掌管者。老板收回仓库钥匙时,并没有要求本人清点库存,直至2016年1月4日老板以公司劳动力过剩为由被开除,在此期间也没有告知本人库存有问题。2016年1月15号发工资的时候发现被扣了1500元,16日短信告知本人仓库货物丢失扣钱,并无真实证据证明是本人导致的损失。打电话没人接,电话被拉黑。本人认为这是老板管理过失,本人不愿意承担损失赔偿。我该如何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说明此情况?有什么法律依据?

合同纠纷
2016-01-18 13:26: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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