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民间借贷,以房产抵押,并在房管局做了他项,到期不能偿还,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拒不执行,现房产以拍卖,但拍卖房产价值不够借款及利息,而且房产原属于借款人(借款人老伴十年前去世)的子女,又要继承借款人老伴的遗产份额,请问,借款人子女,再判决生效切进入拍卖程序后,借款人和子女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子女继承借款人老伴(已去世十年)的份额,合理吗?拍卖房屋所得款项是先还债务还是先分给子女和借款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昵?谢谢!

债权债务
2016-01-16 09:53:0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既然用房产作了他项,则出借人应当对房产的拍卖所得享有优先权
  • 可以要求在子女继承的分额内要求偿还
    追问:也就是说,他的子女有义务首先偿还他们父亲的欠款,多余部分才可以继承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