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和别人合伙开了4S店,注册资金500万,舅舅10%股份,当时投资50万,合伙人投资450万。合伙人在深圳另有公司,注册法人是合伙人的堂姐,我舅舅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后因合伙人深圳公司的需要,法人由他堂姐变更为我舅舅。实际投资筹建和经营共花费了3800万左右,合伙人又投资了1000万,舅舅个人担保向别人借款1000万,还有舅妈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300万,现在4S店资不抵债,舅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300万吗?合伙人有没有连带还我舅舅担保借款的义务吗?还有,当时借款都是打到我舅舅的个人账户,由会计支配的,存折都在会计手中,这些借款算是单位借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