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入职在中山古镇设办事处的公司(没在古镇注册,只在江苏注册),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方式都是平时领一千 其余年底结,2104年一月份离职,工资发放到2013年12月,差一个月未付,2014年期间联系过老板让老板让付完,老板答复,按平时的流程都是年底在结,到时间了他们还没付,15年3月份有像人社分局反应,他们派调解了,公司我有在职有账目没对好,答应对好后给我,后面一直拖着,到8月我人社分局在派人调解 还是答复等对好后给我,现在我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了,不知道这样算时效过了没?我还可以主张其他什么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