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4年12月17日已经离职,是公司副总经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结清支付工资,拖欠至2015年3月15日,经过劳动仲裁(调解)。拖欠我20万工资(含经济补偿)。企业于2015年4月申请并受理后破产,那么企业破产后该如何清偿(支付多少以及清偿顺序)我的工资,是按破产法113条第三款按员工平均工资计算,只有其中的一部分属于员工债权。还是按劳动仲裁全部为企业拖欠员工工资(20万为优先清偿)。请给予咨询回复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