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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跟前夫在孩子八岁离婚,现在孩子12岁,我想把儿子的监护权给夺回来,我现在已经再婚工作,生活都很稳定,前夫没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办法照顾孩子,之前前夫到外面打工就带到外面上学,现在回来干养蜜蜂的工作,这种事情都是到处跑的,又把孩子带回来,常年在外面,无法照顾,我住在县城,现在儿子在我这里读书,住在我家,只读了半个学期,在不跟我商量的情况下,已经又再联系其它学校准备让儿子的姑妈照顾。声明一下:自从儿子跟到爸爸,已经换了四所学校。现在又要换到外县的第五所学校,以后高考又要到本县来高考,还要换第七所学校,本来儿子比较内向,现在已经在我这里适应了,男方为了不让我跟儿子见面,为一己私利,完全不顾孩子的心理状况和对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所以我想提起诉讼,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我

婚姻家庭
2015-11-23 15:00: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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