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对丁负债10万元。后来,戊出资4万入伙,丙退出合伙,退伙时企业财产少于10万债务,丙按约定从个人财产中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现在企业全部财产抵债后尚欠丁5万,对此丁要求丙偿还,丙以自己退伙时已经承担责任为由予以拒绝;丁要求戊偿还,戊以债务产生在其入伙之前为由予以拒绝;丁要求甲、乙偿还,甲、乙认为其最多承担1/4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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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3条则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丙和戊都应当对丁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丁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人承担后可以要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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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都应当承担。
追问:具体原因呢?
解答:合伙债务,合伙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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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说的企业是合伙企业的话,丁可以要求甲乙丙戊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他们中的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人按照大家约定或者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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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材料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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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可以要求甲乙丙戍任一人还债,至于那4人之间的比例由他们自己去划分,与丁无关!如协商不了,丁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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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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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