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了车辆压证不压车的抵押贷款(时间为一年),依据合同约定是每个月20日还款,但是20日办理放款手续时,因公司原因耽误至22日才放款出来(有银行放款时间的凭证),当时因为忙,也没有去重签合同。放款前7个月都是正常还款,有时还提前还款。当还款到第八个月时,因到还款日时银行系统升级,无法进行转账,导致还款拖欠2天,到22日晚上21:20才去还款,刚还完款回家后,贷款公司来人22日晚上21:35把我车开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当晚我去公司解决此事,公司要按合同约定收取20%违约金及其拖车费3000元,才能放车。按照公司的放款时间来看,我是否还款时间应为22日?公司这种收取20%的违约金及其3000元的拖车费的做法合理吗?请有关经验的律师详细的帮我分析一下。在此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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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们双方 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延期还款没有支付高额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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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描述,20%和3000元的拖车费不合理,至于违约金,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你们双方 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延期还款没有支付高额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就是不合理的。建议协商解决,看能不能少一点违约金和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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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的拖车费用肯定不合理,至于违约金,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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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