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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上班时间内,因工作意见不合而被领导打伤,诊断为脑外伤。报案后,单位组织以形象为由要求撤案,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只能撤案。后单位耍赖没支付任何赔偿,也不同意给我按工伤处理。2014年,单位给我了不限定医疗期和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病假工资,算是了结。本人由于身体原因和待遇都在单位,不敢得罪单位领导,只能作罢。但2015年5月,单位又以医疗期超过24个月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本人进行了劳动仲裁。2015.8月经劳动部门仲裁后,裁决结果:1恢复劳动关系.2恢复不限定医疗期的待遇。3补发发生劳动争议期间的病假工资。现在已经过了上诉期,即劳动仲裁的裁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但单位至今没有任何信息给我,既没通知我恢复劳动合同,也没补发病假工资(裁决生效5日内补发病假工资,现已经过了5日)。 请问: 1.单位不执行的裁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单位算不算违法了? 3.本人应该如何应对?

劳动纠纷
2015-09-15 19:50: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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