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武汉一家企业职工,2013年入的厂,从事电工岗位。2014年6月发生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2015年十月份,由多方原因,主动提出离职。作为一名伤残职工,请问离职后有哪些待遇,向哪些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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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原单位提出,时效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起算,建议及时维权以免超过时效,一般可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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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向原单位进行伤残补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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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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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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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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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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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