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与我在7月13日签订离职协议,写明在8月发薪日当天一次性给予一笔离职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于7月17日解除。当时由于不知自己有孕,签了字。7月28日发现怀孕,电话通知公司领导及人事。商量后,8月2日人事通知我8月10日开始重新上班。且公司并没有在发薪日当天把赔偿金给我。8月10日正常上班,8月11日公司又以我不再适合该岗位为由,要求与我再签一份离职补充协议,协议写明再赔偿我两个月工资,仍然解除合同。这份协议我拒绝签署。8月11日收到公司第一份协议中的补偿金。请问,公司既然以叫我重新回去上班,并且未在约定时间打补偿金,第一份协议是否已无效?我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如公司不同意,我最多可申请多少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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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协议签订之后,单位通知你正常上班的,第一份协议无效,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第二次单位以不适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你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属于单方面解除,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承担赔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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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
追问:如果公司坚决不同意呢?我可以要求多少赔偿呢?
解答:一个是可以要求赔偿金。不过,你想多赔,不妨坚持你的诉求,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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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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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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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最多可申请多少赔偿,这得看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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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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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恢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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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认为第一段工龄已于7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8月10日双方再次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第一次工龄的补偿根据协议确定,并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第二次的劳动合同(孕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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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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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