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2号,骑电动车不慎摔伤,5月13号到嘉定中心医院就医,医生诊断为右手桡骨远端骨折,医生给打石膏,20号复查,医生说骨头位置不对,要动手术,打钢板,遂转瑞金医院北院,5月25号手术,今复查骨质蔬松,肌肉肿胀,医生又开病假单一个月。可是到公司请假,被经理拒绝,其理由是工作五年以下的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本人在公司工作了二年半)要么上班,要么写离职报告(手未愈实在无法上班)请问这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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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你已工作满两年,故医疗期为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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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辞退你吧,自己别写离职报告,不然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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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你有5个月的病假期限。在五个月内可继续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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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你有5个月的病假期限。在五个月内可继续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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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