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一个多月前在工作中左手中指挤碎掉了, 做了再植手术,现在康复还行,就是前面关节没了,还有点歪,医生说我这个伤的严重,能保住就不错了,还没做工伤鉴定。但医生说有十级伤残了,医疗费都是老板付的,但一直没说赔偿的事,我想走法律途径,大概要多长时间,能赔多少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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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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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具体伤残等级以鉴定为准,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根据伤残等级向单位索赔。十级工伤赔偿大约在7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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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南京现在的标准,7万元左右。
具体的要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结果来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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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约十级最少赔偿6.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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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受害人其出院时的费用结算单上,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否承担,因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混乱,亦成为讼争的焦点。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在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因此,社会医疗统筹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换言之,对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理解为其住院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统筹医疗费用部分。所以,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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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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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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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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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大概在六万左右,本人是专业交通和工伤事故律师,擅长交通工伤事故案件的处理与伤残等级的鉴定,可来电与我联系,为你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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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申报工伤,鉴定等级,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般10级总赔偿在7万左右,你的具体情况?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地铁南站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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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