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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协议声明书上声明写的(单独所有)什么意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15-08-11 10:21: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追问:你好,能不能说简单一点啊!我看的头都绕晕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打官司会赢吗?会判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当时我老公拿着我的卡去刷了20000块,今天我去银行也去查询了有没有这笔支出,的确查询有这么一笔支出,但唯一不能证明这钱支出后它的去向去了哪,拿去干嘛了?我在家里翻遍了也没找着那张20000的底单,或者被我老公扔掉了也有可能,这样就证明不了什么了?我那时看底单的签名他还签的是我的名字。。那时候没在意全是他一人去办理的,一开始的时候协议书上写的是我和他的名字,现在唯一还有一张收据上有我和他的名字什么时候在哪里交易过一笔190000的一张收据还在,这个能证明吗?后来他个人去办购房买卖合同时上面就只有他一人的名字,而且声明协议书上还注明归他单独所有与任何人无关!我就搞不懂怎么会这样,即使是声明也应该双方到场按指印才能生效吧,跟公证应该是一样的吧?我想再问问我老公和开发商他们是不是都已违法了这样做,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谢谢,请知晓!
  • 您好!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的收入和财产。如果双方有婚前协议约定,约定房屋为个人所有,那么该约定有效力,应当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您好,婚后购买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并且协议书上写明由该方单独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该方单独财产,除非另一方有实际出资等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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