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接手了一家公司,那家公司把法定代表人、董事都变更成了我,我今天上网查,发现股东还是原来的人,没有做变更,这个公司还是总公司,底下有两个分公司,负责人都是其他人,我想咨询一下,分公司如果出了事,或总公司有什么事,我这个接手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我现在有什么办法能避免这种风险?总公司有没有办法不联系分公司的人直接注销分公司?

公司企业
2018-11-12 18:09:3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接手公司是什么意思,是变成了股东,还是仅仅就是变成了法定代表人董事。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当然是有责任的。未必有多钱少好处。还是直接向律师咨询吧。
    追问:我只是变成了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我不知道还需要变更股东
    解答:你有什么好处变成法定代表人,你和股东是一家人吗。自己多想想吧。没有好处,只有责任的事情,自己想吧。
  •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 第205条、206条、207条 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的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注销登记完成前,其主体资格问题备受争议。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销讨债的切入点。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执照后,公司主体资格消失,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吊销执照后,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吊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来得及清算,因此,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赋予其一定的主体资格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
  •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什么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二)注: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更改姓名导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户籍证明;   4、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注: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更改姓名导致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如下: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户籍证明;   4、企业法人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更改姓名申请变更登记参照本规范执行。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必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问:总公司有没有办法不联系分公司的人直接注销分公司?
    解答: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在工商局办理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办理注销手续,需要用到分公司的有关印章。
  • 你好 法定代表人未必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通意见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民通意见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民通意见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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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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