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014年4月“双排西门子CT球管”故障,与山东谷泰公司签约维修合同,更换球管一支,修后图像清晰,使用良好,修方按市场价收取球管费用32万(旧球管回收2万),修前付定金15万,修后修方要追交尾款、我院要求提供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和发票,拒付尾款15万,此事一拖再拖,同年七月襄阳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接到举报来我院查球管,要求提供合格证,我院立即配合,要求修方迅速拿出合格证及相关手续,修方将合格证交给襄阳药监局,但经核实为假合格证,我院得知此情况后,迅速在当地公安局立案,要求追回损失,后经经侦队与药监局协商,先由药监局查后交公安局经侦队,我院球管被没收,药监局指定到西门子公司购买新球管36万。同年11月,我院接到襄阳药监局行政处罚210万的通知,我院是这件事的受害者:1.受骗不知情。球管是市场价(我们不会按市场价买不合格产品)2.药监局开始检查时我们是积极配合3.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这样处罚合理吗?湖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自由裁量权基准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可以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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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