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规模也还大的公司工作了七年之久,一直兢兢业业。最近一两年公司经济效益下滑。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裁减了一批员工,也没正式提出解除合同。每月支付一点基本生活费。考虑到生存问题难以维持,并且呆在家里又没事做,于是于2005年12月1 日另外找了一家公司做事,但只是临时的。后来公司知道了,就以此为由通知我解除合同。并说我自己已找了工作,公司不再聘用了、并无任何经济补偿。我感到非常气愤。并感到困感的是: 1,明明是公司先让我下岗的,为什么反咬我一口,
2,我不可能因为公司给的一点基本生活费而呆在家里,毕竟我以成家,而且一家人的收入全靠我,妻了有病在身,还要治病。
3,况且我现在只是临时做点事而已。
我觉得这是公司在耍无赖。无耻。
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