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工合同,试用期2个月,现已转成正式职工,2015年6月16日下达一份调岗通知书,由原来的行政专员调成物流部开票员,由原来的石景山区掉成通州马驹桥,员工本人不同意,但是公司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已约定了,工作地点是北京而且注明了乙方同意调岗。所以,公司并不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行为。通知上写如果19号不去通州办理调岗手续就算员工旷工,旷工16小时以上者自动解除劳工合同,并且旷工一天要扣双倍工资。员工无奈,与16号当天提交了辞职申请,当天公司同意批准了该员工辞职。此员工居住地是石景山区,如果去了通州上下班路程大约是7个小时。请问这种情况申请仲裁,会得到补偿吗?
补充:此公司的注册地点就是石景山区也有办公区,通州马驹桥是库房和办公区。调岗理由就是公司经营的原因,石景山区只能一人办公,原有两个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