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收取费用征收国税还是地税?税率是多少?

合同纠纷
2019-06-01 09:48: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个人所得税,陕西刘律师:。
  •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
  •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要依法征收,也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开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提出,今后我国预算改革的目标是“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必要性,即为什么?  (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要求  预算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的在于约束政府的收支行为,面对“入不敷出”的压力,政府必须主动转变职能,减少对市场的干预,转变支出结构,更加精打细算。而预算将从资金上直接引导着政府职能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监督政府和市场关系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改变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看不全、看不清、看不懂”问题的要求  1、预算的“看不全”问题:我国仍有部分收入没有纳入预算内,可以说当前接受人大监督的,公众能够看到的主要是公共财政预算,而公共财政预算只占政府收支总额的65%。  2、预算“看不清”问题:当前我国的政府预算透明体制还不完善,政府预算透明度较低。  3、预算“看不懂”问题:公开是一大进步,但公开只是一个形式,公开不等于透明。不透明的公开能让人看到预算却不一定能看懂预算。另外预算在执行中调整和变更的随意性使得已公开的预算反映不了政府的实际收支情况,公众的监督也失去了意义。  4、公众参与预算力度较弱:预算是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进行分配,分配的结果涉及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目前预算编制和审批基本是在各级财政部门与经费使用部门以及同级人大之间进行,没有提供让公民参与预算编制讨论以及发表意见和监督的制度性途径。虽然目前有少数地区进行了公民参与式预算的尝试,但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同时由于人大代表专业知识的限制,影响预算编制的能力十分有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