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之前的工厂做了三年半,现在已经离职两个月。在我上班期间有签合同,合同上也注明要买社保,但是公司强制性收走了两份合同。在每个月的工资条上都打印了一栏:社保***元,说是以付现金的方式发放了社保,这样合法吗?我们本地律师说法律上允许小型私营企业以付现的方式付社保费,法律上有这个规定吗?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谢谢,期待您的回复。来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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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劳动争议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建议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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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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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保费用折算成现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或者双方协商约定社保费用折抵现金,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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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若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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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讲,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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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