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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庆某单位打工,自2014年7月2日-2014年10月18日。应聘时约定基本工资7000元/月、每周休息1天,一直没修。2014年10月18日因单位长期不开支辞职,工作期间仅借2次生活费合计10000元;辞职时约定2014年12月底全部结清。对方未履行约定我于2015年1月21日向当地劳动仲裁提出申请1,支付工资15038.45元;2、支付假日加班费7000/26X15X200%=8076.9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15038.45 8076.90)X25%=5778.84元。仲裁裁决:支付工资7000/21.75=14500元--非终局裁决;支付假日加班9655元---终局裁决。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对方向中法提出撤销裁决申请书.理由:1、工资及加班合计23115.35元,均属劳动报酬超过大庆市最低生活标准1160元x12月=13920元;理由2.裁决加班9655元高于申请8076.9元;认为以上两项裁决均应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提出撤销裁决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15-05-23 22: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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