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11.25购买太**苑小区住宅一套,已交首付107872元。当时刚开盘,宣传是政府规划项目,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开发商为山**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上法人为李**,但当时实际法人为王*顺,现在法人变更为任*忠。当时卖方是按一期的五证,销售明显已经超过所售范围,我所购买的10#楼属于期房,到现在为止10#合法手续才有两个,土地规划审批都在2014年,也就是2012年属于五证卖方,存在恶意欺骗。协议约定14.12.31交房,逾期超期90日即15.3.31可无理由退房。违约金按已付款1%支付.退房的在发出退房通知一个月内即15.4.30应该办理完退房手续。我们的10#在没有任何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已经去年国庆之后停工半年之久。到现在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工。但是现在至今为止,开发商找各种理由推脱,不办理相关退房手续。我想咨询,如果我起诉,需要有哪些注意事项。诉求:1.解除协议2.退还首付款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具体怎么计算呢)需要举证些什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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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能自行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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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找律师当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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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