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家属女,41岁,是某学校临时工,从97年起一直在某初级中学食堂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从上午7点到下午1点,工作不足8小时,学校有的年份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年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办社保,家属本人12-13年自费办理了社保,在14年9月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办理社保,单位让她与武进区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2016年9月,给缴纳了社保。现在我想问两个问题:(1)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补缴以
前所欠社保。(2)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给以经济补偿(因为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现在与武进区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