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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家属女,41岁,是某学校临时工,从97年起一直在某初级中学食堂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从上午7点到下午1点,工作不足8小时,学校有的年份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年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办社保,家属本人12-13年自费办理了社保,在14年9月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办理社保,单位让她与武进区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2016年9月,给缴纳了社保。现在我想问两个问题:(1)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补缴以 前所欠社保。(2)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给以经济补偿(因为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现在与武进区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了)

其它综合
2015-05-14 11:48:2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的情况属于劳务派遣,社保有劳务公司给你缴纳;之前的未缴纳的社保,由于你没有及时主张,有可能超过时效。
    追问:朱律师您好!谢谢您的解答,但对要求补缴社保过时效不懂,我家属2014年9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到现在还没有一年,根据劳动法仲裁时效为一年,我个人认为不可能超过时效,不知我的理解对否,感恩您!多谢
    追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此前的社会保险,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建议当面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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