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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之前收到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了金融公司贴现,贴现款早已经到账了,如今汇票快到期了,贴现公司在银行兑现时银行以第二背书人和第三背书人盖章不清晰不予以兑现,我公司是第六背书人,在找第二背书人和第三背书人开具承兑证明时发生纠葛,对方不愿意开具,收不到承兑证明,使得如今这张汇票无法兑现可能要退票,由此造成的责任应该归谁呢?该怎么处理呢?

证券投资
2015-05-05 17:52:0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最后一名被背书人是金融公司,是吗?
    那么由该金融公司向出票人或任一背书人追讨,可通过诉讼方式。
    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银行拒绝承兑的材料。
  • 汇票上的签章要清晰,不知道您这种情况能否再跟银行协调一下,还是不行的话去法院起诉或者退回上家可以吗
  • 你好,第二背书人应该承担
  • 可以通过诉讼追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 您好!现在公司申请贴现,银行认为该汇票背书不连续拒绝承兑的,公司作为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其可要求汇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行使追索权,可要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及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如需法律帮助,愿助您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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