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开始在集团股份公司工作,2005年调动到集团下属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之前与集团股份公司签订,待到下属公司工作时,到期合同再续签就是与下属公司签订,至今天。若现在下属公司清算,不承认之前的我在集团股份公司工龄,说是我在调动时没有主张权利就视同放弃了,好像档案里也没有调动说明证据。我要维权需什么资料、到何部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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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补偿也相应的按其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及时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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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内工作调动,工龄要连续计算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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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向劳动仲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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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