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我应聘的时候告诉我,底薪是1830元,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合同上却只写了1500元,我当时质疑,签合同的文员说这合同是以前就打印好了的,发工资的时候还是会按照1830元来发。好吧,既然他这么说,我就签了,结果发工资的时候却是按照1500发的。
这个工资也低于本地现行最低工资1550元的水准,我现在想要离开这家公司,但是在和这家公司签订的合同里却有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当月的工资就没有了。
我想知道,现在我可不可以申请该劳动合同无效,并如何要求用工方支付我在劳动期间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