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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11.10在公司任职,2014.11.10签订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于2014.12.10签订为期一年的正式合同。后于2015.04.02因私离职,于2014.03.15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离职申请,领导口头答应不追究未满30天离职的责任。 但是我离职后领导推脱,以未满30天离职为由扣除了我半个月的工资与入职押金(合同写明未任职满一年不退押金),至今也没有给我开离职证明,请问我能以什么方式去劳动部门申诉? 我的问题是: 1.在职期间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是否可以申诉补交社保? 2.是否以没有社保的方式索要拖欠我的工资与押金? 3.应该找哪个部门提出申诉? 工资金额没有在合同上写明,我的工作证也被他们收了,每次领工资也没有工资条,都是现场现金领取并签字。请问我上述情况以及所能提供的资料通过申诉的几率大吗? 谢谢专家的解答

劳动纠纷
2015-04-16 18:25: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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