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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有我的就业失业证不给我,我可以再去办一个吗

合同纠纷
2018-09-25 19:52:0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 《失业证》的办理
    1、城镇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失业职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到所居住的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办理《失业证》,并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加盖钢印。
    2、废业或自行倒闭企业的职工,须持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本人身份的有关材料(档案),到所居住的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办理《失业证》,并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加盖钢印。
    3、《失业证》丢失后,必须由丢失单位或个人向发证部门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三个月后再予以补发。
    4、1998年后应届高中毕业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后持劳动预备制毕业证方可办理《失业证》。
    5、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须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与求职登记后,方可办理《失业证》。
    6、工作调动时间,由于本人或调入单位原因落不了关系的,半年后收回调转表,办理《失业证》。
    7、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人员,在代理期间不予办理《失业证》。
    8、残疾人不予办理《失业证》。
    二、《失业证》的使用
    1、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报名招工、招聘;用人单位持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办理就业手续。
    2、失业职工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一经录用,录用单位要在本人《失业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按规定填好内容,经劳动部门盖章。
    4、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必须按《失业证》“职业变更的情况”栏种的要求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交给本人。
    5、失业人员凭《失业证》申请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废业时,由工商部门开具废业证明后,可参加社会用工招聘。
    6、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到街道劳服站年检。
  • 一、办理材料:  《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入职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失业证用》。二、办理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必须本人持身份证等以上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三、参照《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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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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