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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供职于广州市某国企,在单位内称所谓短期工,即招聘的,非正式工,企业未给我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请问有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我今年因慢性病信两次院,单位也不给报销.单位可不可这样做? 我是非本市城镇户口的.

劳动纠纷
2005-11-25 19: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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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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