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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任职,看理一家店铺,之后合同期限是2014年1月17至甲方终端销售业务完成时!!!!然后因为公司转让店铺的经营权让员工离职!然后没有任何补偿,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5-04-10 14:27: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该公司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2倍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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