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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因这个公司当时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我便放弃,后被其中两个股东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并行贿签下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局出台的有关文件,此公司属"三无"公司,根本不具备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并且即使签下一般纳税人也有半年的监管期,监管期内领购和开具增值税发票均由税务局监.由于税务局违规操作领出并开出大量增值税发票,在两股东开具的假进货发票的状况下仍然将增值税发票领出,现那两个股东欠税逃跑,现已找不到. 公司是2005年7月签下一般纳税人的,到2005年11月16日我才得知公司欠9月和10月份的税款,现在税务局找我负责。在公司7月份签下一般纳税人到11月16日期间,我没有参于公司的任何事项,并没有得到税务局任何有关公司的任何通知,直到2005年11月16日我才得知公司已签下一般纳税人并已欠税的情况。我要求报案,税务局说要他们先查一下,叫我不要报案,现在每天叫我去税务局,我无法正常工作,我到底有多大责任。

其它综合
2005-11-25 21:47: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单位犯罪刑法惩处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构成犯罪,您最好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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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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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然你问心无愧,为何不报警?你怕什么?
  • 如果,如你所说你并不这件事情,则两个股东肯定是无权办这件事的,这说明税务局方面有问题。如果你确实不知道,我建议你最好报案,如果不报案,一旦你在税务方面留下什么书面性的东西,届时后悔就晚了。如果当时你知道,这件事情,则另当别论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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