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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12月22日骑摩托车经本镇街道没有任何交通标志的十字口被一辆小车撞伤,经住院治疗两个月后伤情稳定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门诊随访治疗。出院后门诊治疗6个月,我自行作了伤残鉴定为9级,后上诉至地方法院,对方保险公司律师说9级伤残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重新鉴定,经法院摇号决定鉴定机构,后又作伤残鉴仍然为9级。经法院裁决对方赔偿我住院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适当的车费及出院门诊治疗6个月的费用。判决书下来后对方保险公司也没上诉。在一次起诉中我又住院治疗作了一次修复手术,但这笔费用后期产生的,因此我又另行起诉,但这次起诉法院及对方保险公司不支持,理由是伤残赔偿金包含了后期治疗费用在内,拿到判决书后我上诉至中院,中院是否要维持原判?伤残赔偿金与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是否是一个概念?

交通事故
2015-03-23 2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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