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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应2014年6月30日交房,但至今未交房。 合同约定应交房之日起60日之后有权解除合同,返还已交房款,但同时附件有写明,“买受人应自有权解除本合同之日内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给出卖人,逾期送达的买受人放弃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合同约定选择仲裁,现已经申请仲裁退房。请问,我没有按期给予书面解除合同(合同附件在后面很隐蔽的地方,单方面霸王条款呀!未看到),现在还能打赢官司,解除合同,要回钱吗?有其他什么办法吗?

房产纠纷
2015-03-03 17: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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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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