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崔、吕、崔、张小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联社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当日向被告崔公告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向被告吕、崔、张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问上面的文字中2012年6月28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3年9月16日当日向被告崔公告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向被告吕、崔、崔、张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院在1年3个月后送达传票合法么?如果违法能以这样的理由申请重审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