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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民事起诉状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8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租金500,确定立了租赁关系。现原告提出解约退房,但被告(我方)拒不退还原告定金.暖气费和押金,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索要1500元。 事实真行是:非原告的其它母女来交的定金200元,来签订合同时原告告知定金不在她这,连同定金另外交了300给写的押金条500,处于疏忽忘了索要定金条。原告在2014年12月17号提出退房,但在12月28号时拒不缴纳房租,在1月10号时搬离房屋,索要暖气费和押金,因为她没有缴纳房租只能从其押金中扣除,并返还了剩余押金款。在原告来拿剩余钱款时又疏忽忘了叫她签字。(但是在她拿钱走后我老公给我打电话说过这事,而且有人作证)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她属不属于违约?

合同纠纷
2015-01-21 14: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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