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咨询如下:14年10月就职于北京某公益组织,两周工作后发现管理极其不正规,向负责人提出准备离职,负责人表示因为我的医学工作背景对机构有所帮助,并表示马上会和我签合同,因薪水太低,我提出要求只兼职工作每月4500,可以扣除我自己的保险部分,实际所得工资约3600,负责人同意,10月工资付给我3000元,在11月签订合同按4500扣除我自己缴纳保险所得工资约3600。但是工作中负责人依然采用不适当的管理,导致机构名誉越来越差,12月初我向负责人坚决要求辞职。负责人同意,但表示两个月的保险钱不退也不给上。因为该机构法人重病,在公益圈也是很不错,只是接手的负责人无德,我想这个事就算了,把合同扔了,也没有交接工作离开了单位。两个星期后接到他们的电话短信邮件说我没交接工作导致他们不能工作,让我付刑事责任,还要求我回去交接并且要律师电话里和我谈。如果我现在申请仲裁是否已晚?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015-02-11 04: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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