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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12月15日在湖南娄底到新化的坪上段高速发生了追尾。经过如下: 前方本来发了交通事故,由一辆丰田霸道追尾撞上了一辆微型载货面包车(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碰撞公式算出面包车当时的时速在50KM左右),当时面包车发生了侧翻,副驾驶的人当时因为左肩骨折没有及时移出来,事发20多分钟后,当我行驶至的车辆到事发地点的时候,由于丰田霸道车和后面的大众车(大众汽车比我先到事故地点停在超车道)没有在事发地点的后方摆设任何的危险标示,以及两辆车的危险报警灯都未打开,导致我撞上了微型面包车,导致其副驾驶的人员死亡。现在交通管理判我要付主要责任。我觉得不公平。

交通事故
2015-01-10 11:07: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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