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2014年1月份在长沙雨花区**家园四期买了套房,当时合同里签订的前期物业公司是国家一级的**物业,现在快交房了,但是开发商单方面降低了物业公司的资质,变更为只有三级的他们自己的一家物业公司,请问这是合法的吗?我们该怎样维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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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费用如何承担|||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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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是否对此约定了违约责任呢
追问:罗律师好,谢谢解答。买卖合同里只对开发商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进行了约定,没有单独对此违约进行违约责任规定,但总合同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后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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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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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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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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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