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2月,应聘民办学校后勤工作。2014年12月31日,收到学院人事部门下发的“合同终止通知书”(合同期满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因为马上寒假,所以提前通知),到合同期满时,在学院工作6年。 人事部门找我谈话,我提出补偿问题,地方拒绝,理由是:单位完全履行合同,并无违法违规和过失,无需补偿。但我查看相关信息,说是有补偿的,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是这样吗?如果是这样,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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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下发合同终止通知书,可能会存在违法解除,另外,按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建议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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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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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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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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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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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