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目前在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法院通知我说企业现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之前的仲裁结果,理由是他们之前并未收到仲裁开庭通知,但整个仲裁的过程都是严格按照程序的,经过了3个月的公示时间。法院和我说现在被执行人提供担出担保要求展缓执行,然后说我可以提出反担保的话,就能马上将执行到的钱款打给我。
我想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找到的诉讼法中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按照这一条法院不是不应该在未得到我的同意之前擅自决定暂缓强制执行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