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9月购买了新疆**房产公司的一套住房,当时售房处承诺是2014年底交房。我共缴纳了部分房款及车位全款共计55万元。可是现在已经2014年年底了,还没有开工,更谈不上交房了。我想申请退房,售房经理告知可以申请退房,但是车位(19万8千元)需要扣除30%违约金,接近六万元。不知道他们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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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开发商的说法和做法不合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主张全额退款。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还可以主张违约金赔偿。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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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合同的约定,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判断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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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则可以退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2、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误差比超过3%。3、迟延交房,经催告后3个月仍不交房。4、出卖人导致超过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限1年仍不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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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合同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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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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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则可以退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2、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误差比超过3%。3、迟延交房,经催告后3个月仍不交房。4、出卖人导致超过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限1年仍不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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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