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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股权转让给孙某,孙某找王某借钱支付我公司转让款,按王某要求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某,变更时间是2012,05,28.{工商局核准日期],而在此期间原企业公章一直在我手里,因为孙某没有支付全部转让款,并且至今未予支付。而王某于2012,5,17.伪造了我公司印章(编码不同,在公安局没有备案)又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500万元,双方合谋依此借款合同诉至法院,并经法院双方调节,将我公司土地房产拍卖。这个公章有效吗?不构成伪造公章罪吗?法院了解后应该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
2019-05-18 20:40:5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对方存在虚假诉讼,你作为案外人有权提出撤销之诉,但前提是你为利害关系人,如果刘某为支付股权给你,你可以以股权合同之诉起诉他,建议你带资料跟律师面谈
  • 量刑标准之一: 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之二: 伪造公司印章的——处拘役;

    量刑标准之三: 伪造公司印章的——处管制;

    量刑标准之四: 伪造公司印章的——处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的简介:

    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量刑的特征:

    (一)量刑的主体是 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 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 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 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 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 刑事审判权 的题中应有之义。

    定罪的适当量刑的前提

    罪行和法定刑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刑法为不同轻重的罪行配置了档次不同的法定刑,只有正确定罪,才可以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

    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

    罪行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宣告刑的轻重。在量刑时,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案件的轻重不完全等同。

    量刑均衡的含义:

    所谓量刑均衡,实即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 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也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也要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转让的税收有哪些?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   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 私刻公章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法院了解后不会支持的,是否构成伪装公章罪,你可以到公安部门报案,有这个嫌疑。
    追问:我至今没有到公安部门报案,会有报案时限问题吗
  • 你好,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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