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在儿子儿媳妇结婚之前实际花了60万元为他们购买了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待他们结婚后婆婆主张她们与房东又签订了一份20万元的购房合同(逃避税费),并让她们拿着20万元的购房合同去房产所直接将房产过户在她们的名下,现在儿媳妇怀孕6个月与儿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婆婆想要回房产,想要让儿媳净身出户。婆婆是否能够以第二次她们签订的购房合同价格过低与市场价格不符,办理房产证时逃避税费损害了国家利益要求法院判决第二份合同无效,从而达到撤销她们的房产证的目的。当房产所撤回她们的房产证,婆婆能否在用婆婆与房东签订的购房合同将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