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受工伤,经监定为十级。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129元,工伤医疗终结后社保只支付了我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16元。现在有可能会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了。假如公司还按以前的赔偿标准赔4个月合理吗?再说公司根本没按我的工资额缴交工伤保险费。这其中的赔偿差额是否可以申请公司补偿。又该怎么样要求公司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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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伤前和离职前工资标准取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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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现在的平均工资高于3129,应该按照现在的平均工资计算,差额由公司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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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按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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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可以要求公司不足。先跟公司提,不行就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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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