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我是一新建小区的业主,购房合同写的是6月28日交房,因某种原因开发商几次推迟交房,直到9月24日才正式交房,可是等我交房以后才发现开发商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好多厉害的业主根本就没接受房屋。他们仓促交房的原因可能是已经快到90天了,超过90天违约金几乎翻倍。之后我们委托律师帮我们跟开发商谈判,在我们请的律师辛苦努力下,10月30号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并签有备忘录。简要内容如下:1、延迟交房违约金计算期限自200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05年10月30日。(可是我们这些已经交过房的业主只是计算到9月24日)。2、计算标准为万分之四。(我们交房时按万分之2.1计算的)。3、煤气管道建设费、有限电视管道建设费、楼宇防盗门费用都取消收费(我们交房的时候全都收取了费用)。 在备忘录的最后手写了注明,内容为此备忘录的内容在以下条件和期限对我方产生法律效力:(1)截至2005年10月30日没有接受房屋的业主;(2)2005年10月30日签已书面委托×××律师办理此事且未接受房屋的业主。 那像我这样9月24日已经接受房屋,也委托那位律师办理此事的业主就得不到以上的违约赔偿了么?我们请的那位律师说事情很难办,可能我们会得不到以上的违约赔偿,是这样的么?请律师指点一二,我们应该怎么做?

房产纠纷
2005-11-05 05:55: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好意思,没表达清楚,我接受房以后才发现其不具备交房条件(其实也是经其他业主的提醒),然后我就和部分业主一起委托律师和开发商谈判(其实就是交点委托费用)。协议书是这一部分业主的代表和律师一起和开发商签订的,并不是全体业主。所以开发商在协议书(他们称之备忘录)的最后手写了备注,该备忘录内容仅对符合那两条内容的对开发商产生法律效力。我认为全体业主应该是平等的,他们既然签了那份备忘录,我想他们肯定也知道自己存在违约的事实,既然在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下要求我们接受房屋,本身就是对我们的一种欺骗,那我办理的接受房屋的手续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 这个事情确实很复杂,问题集中在交房上面.但业主的一致性和平等性决定你应拥有这个权利.你可以从购房合同条款上入手,交房,但不具备交房的各项条件,延迟交房即存在违约,而不具备交房条件是否也是种违约呢?有可能你不能完全得到以上全部违约补偿,但部分补偿应该是有的.但有件事我请教你一下你是作为委托方吗?协议是小区整体业主与开发商签定的还是部分业主?觉得你说的有点含混不清还是我得了重感冒?呵呵!
  • 协议书是对特定人有效,不包括全体业主,那你只能另行起诉了。
  • 虽然你已经收了房屋,但对方的房屋不能达到交房条件,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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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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