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1年5月,我与现任职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期间为我入职第一天起至合同结束后两年。竞业禁止期间我和直系亲属不能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之类的。现在我要离职,公司要求我签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的文件。我想问一下,是否可以获得公司的补偿?我的主张有以下两点原因:1,过去的三年半我一直在履行(在职)竞业禁止协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