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上海闵行区,已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因修地铁要搬迁至闵行区,公司以在10月底贴通告的形式讲11月初开始搬迁,并给予了相应的车贴220元/月,搬迁费2500元分两年给,没有经过员工的同意,这个通告出来就是以强制的形式,但现在上班的地方离我们太远了,所以这个补贴远远不够,那么10月底的那个星期员工有打卡等待公司协商,一直等了两个星期,都没有跟员工协商,到第三个星期的时候,公司把员工赶出了门外不让员工进公司,后来打了镇政府的电话,副镇长及工会主席,公司的行政代表,公司的副总,员工代表开了一个商讨会议,当时公司的副总当副镇长的面答应说下午让员工进公司的,结果下午又出尔反尔,不让员工进公司,后来把上个月的工资也扣了5天。想问问公司这样做是想单方面解除合同吗?我们可以仲栽或者可以起诉吗?有相应的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