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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为何我到承保责任方交强险的太平洋公司天津分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不受理,让我去车主(对方全责)所在地去起诉?是否关于此条另有其他的相关规定加以补充,从而不受理?

交通事故
2014-11-07 14: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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